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1-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传染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制定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共37种,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国务院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原则与时限
    1
、实行首诊负责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
、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有效途径尽快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做好订正或死亡报告。
    3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流脑、乙脑、狂犬病、登革热、百日咳、白喉、疟疾、炭疽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并同时以最快速度电话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同时电话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内容及要求: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填写准确、完整、及时。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未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除需报传染病报告卡外,视疫情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可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
   
五、传染病报告程序
    1
、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时按疫情不同的类型尽快逐级报告。
    2
、社区卫生服务站首先向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登记、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传染病报告管理
1
、设立组织机构:各医疗机构应设预防保健科承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未设预防保健科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专人每日定时负责收集、登记、核实本单位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健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明确疫情报告责任人,实行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
3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登记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日志制度,各科室设传染病登记簿;预防保健科要设立传染病登记和报告簿,及时核实、登记并上报传染病。
4
、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等。
七、本疫情报告工作制度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疫情报告管理
  1、设立组织机构:各医疗机构由预防保健科承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有专人负责。无预防保健科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明确责任疫情报告人,实行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
  3、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登记制度:各有关科室要建立门诊日志,及时填写、报告传染病报告卡;预防保健科要建立传染病登记簿、性病登记簿,及时核实、登记并报告传染病。
  4、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二、疫情报告程序
  1、一类医疗机构:21家地段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血站、驻宜部队医疗机构(武警支队、二支队、消防支队门诊、军分区铁路坝干休所、东山干休所)、草埠湖职工医院,直接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2、二类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机构,依据《宜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的通知》(宜市卫[2003]63号)文件规定,向所属地段医院报告疫情、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3、承担辖区疫情报告管理的地段医院,对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上报的疫情、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无误后按要求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方式
  1、专人送卡:城区医疗机构中的20家地段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血防站、驻宜部队医疗机构,派专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2、传真报卡:三峡坝区急救中心、草埠湖职工医院可先通过传真上报传染病报告卡,传真发出1周内派专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报传染病报告卡。
  3、电话报告:出现紧急、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先通过电话、传真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同时报送传染病报告卡。
  4、电脑网络: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通过指定的传染病疫情报告软件上报传染病报告卡。
  四、疫情报告原则与时限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时,责任疫情报告人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时,责任疫情报告人于1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对疑似病人要尽快确诊或排除,确诊后于12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对病原携带者应在传染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但不作疫情统计上报。由O157H7大肠杆菌引起的感染性腹泻按乙类传染病上报传染病报告卡。
  3、发现散发丙类传染病病人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传染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但不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如果所辖地在短期内出现较多的丙类传染病病例,应迅速将此情况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发生传染病暴发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要求实行疫情日报、周报。
  6、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必须详细填写现住址及户口地(注意要填写省份及县(市)具体名称)。
  7、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疾病控制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疫情。
  8、军队的疾病控制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指导。
  9、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和畜牧兽医部门互相通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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